一道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2009年7月1日,周哲(出租人)与黎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周哲将其所有的二居室房屋租赁给黎明,租期为两年,租金为每月1360元。2009年12月,周哲将房屋... 2009年7月1日,周哲(出租人)与黎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周哲将其所有的二居室房屋租赁给黎明,租期为两年,租金为每月1360元。2009年12月,周哲将房屋卖给了鲁湘。鲁湘随即向黎明提出,房子既然已经在自己名下了,与房子有关的事应该他说了算,要求黎明5日内搬走腾房。可是黎明不甘心:刚租了不到半年的租房协议怎么说完就完了呢?遂诉诸法院。
问题: 你若是法官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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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莹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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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讨。
物权具有两重身份,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使用权。这个案例中,比较明显地是所有权转让之前,使用权就已经被转移。
鲁湘可以说自己是房主,黎明与自己没有合约租赁的关系,自己也没有意向要出租。因此要求黎明腾房是合法的。
黎明凭房屋租赁协议合法居住,该协议没有经过终止,因此继续居住是合法的。
而周哲则可称现在房屋易手,原有合约自然终止,黎明可与鲁湘再订协议。因此与己无关。
这里面关键一点是:
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经过看房等过程,因此鲁湘应知道房屋处于租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鲁湘明知自己没有出租该房屋意向情况下,没有要求周哲终止租赁合约(使得被分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并)而接受房屋的物权,则为事实接受使用权的分离状态的合法合理性,是事实认可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鲁湘买下房子的同时,原有合约继续有效。
鲁湘接受所有权后即要求黎明腾房属于违约,应给予违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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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qiuqi
2012-06-06 · TA获得超过505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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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简单,买卖不破租赁,没什么复杂的
意思就是在先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并且依约履行,不因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

这种情况,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就只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了罢了,即出租人变更了

所以鲁巷非常被动,首先他的主张完全无效,其次这个租赁协议不是他做主,但是还要继续履行。。。就一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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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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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西工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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