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他人婚姻,能否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制裁方式惩罚自己的婚姻对象,但还无法直接惩罚“第三者”。惩罚“第三者”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侵犯配偶权”,但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学者对此还在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婚姻法》研究的,以及实际参与婚姻家庭方向立法的大多是男的,甚至那些搞研究和立法的不乏本身就有“小三”。他自己都有“小三”,会制定出法律砸自己的脚吗?诚然,这种观点不客观、不可信。但是却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小三”泛滥趋势,“小三之危害”等等这些还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上层建筑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尚且缺乏一剂良药。
一种观点认为“小三”被追责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小三”仅仅是勾引有妇之夫,亦或在有妇之夫圈套下两情相悦,还有的是有妇之夫的婚姻本身就不幸福,在冲破不幸福的婚姻后遇“小三”而互敬互爱,你能说“小三”她是受害者还是侵害者亦或甘当“小三”就是这个女人的女权?听起来,这些“小三”确实很有理。一个公民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是他的宪法权利,我们绝不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违背宪法。但仔细阅读宪法,我们都发现宪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自由,更突出的是个人的自由要建立在依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小三”的出现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直接的侵害了他人的切身利益。“小三”拆散了他人的家庭,搞得他人家破人亡,让他人精神极度悲伤甚至崩溃,还有些引发了民转刑暴力犯罪案件,等等这些危害性已不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小三”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面对侵权,如何维权?前文夏吟兰教授说得很好,追究“小三”侵犯他人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公民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了夫妻有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就有理由通过法律上所履行的配偶权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如果真要立法,就要严一点,一定要双管齐下,对“狼狈为奸,同流合污”者应共同进行问责。
但话又说回来,立法追打“小三”能否保护婚姻?第三者的问题,本质还是个道德问题。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谨慎的原则,更应当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事实上,因为第三者在道德平台上已经很弱势,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甚至有人说,“发贴骂‘小三’可能侵权是时代的倒退。”法律惩戒第三者的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这个判断的错漏不言而喻。
从这一点来讲,“小三”被追责确实有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