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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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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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保险业演进史(1949~2007)\x0d\x0a\x0d\x0a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x0d\x0a\x0d\x0a  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x0d\x0a\x0d\x0a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x0d\x0a\x0d\x0a  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x0d\x0a\x0d\x0a  1980年: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x0d\x0a\x0d\x0a  1982年:回复人寿保险业务。\x0d\x0a\x0d\x0a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x0d\x0a\x0d\x0a  1986年: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中国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x0d\x0a\x0d\x0a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开业。\x0d\x0a\x0d\x0a  1991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x0d\x0a\x0d\x0a  1992年:首家外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x0d\x0a\x0d\x0a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入股。\x0d\x0a\x0d\x0a  1995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x0d\x0a\x0d\x0a  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分拆,组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x0d\x0a  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在上海成立。\x0d\x0a\x0d\x0a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读管理委员会成立。\x0d\x0a  太平洋安泰人寿,安联大众,金盛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x0d\x0a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x0d\x0a\x0d\x0a  1999年:保险公司获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x0d\x0a  大陆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x0d\x0a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x0d\x0a  光大永明,信诚(广州),等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成立。\x0d\x0a  平安保险推出第一个投资连结型商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x0d\x0a\x0d\x0a  2000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x0d\x0a  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恒安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成立。\x0d\x0a  中保康联人寿,恒康天安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x0d\x0a  中国太保推出第一张万能寿险商品——太平盛世长发两全。\x0d\x0a\x0d\x0a  2001年:大陆获准加入WTO ,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x0d\x0a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x0d\x0a\x0d\x0a  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x0d\x0a  泰康人寿推出第一个“保底产品”——银保“放心理财”投连险。\x0d\x0a\x0d\x0a  2003年:保监会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x0d\x0a\x0d\x0a  2004年:第一家专业年金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x0d\x0a  平安保险在港交所上市。\x0d\x0a\x0d\x0a  2005年: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x0d\x0a  新生命表获得保监会评审通过。\x0d\x0a  截至2005年底,全国寿险公司近100家,外资公司达40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192个办事处。\x0d\x0a  平安银行在附件开业,标志着平安名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初见雏形。\x0d\x0a\x0d\x0a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 号”,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重要调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x0d\x0a\x0d\x0a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所涉及的病种做出了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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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的发展过程
保险的古老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也以收取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4世纪以后,现代海上保险的做法已在意大利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为在竞争中取胜,劳埃德慧眼独具,发现可以利用国外归来的船员经常在咖啡馆歇脚的机会,打听最新的海外新闻,进而将咖啡馆办成一个发布航讯消息的中心。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三)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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