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得知岳飞已死,为何没有趁机南下,灭亡南宋?
因为金国由于战争损失惨重,并且无法在短时间内战胜南宋。岳飞的冤死是南宋的一大损失,而且也会导致南宋更加没落。岳飞作为一名优秀的军事人才,不仅能够为南宋创造更多的历史奇迹,而且也能够保障南宋的政权稳定。
南宋和金国之间一直存在矛盾,这导致南宋的政权处于不稳的状态,而且也逐渐导致南宋的没落。岳飞的存在的确能够对金国构成比较大的威胁,而且其实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金国得知岳飞已死,为何没有趁机南下,灭亡南宋?我认为原因有三个:
一、金国的军事实力无法在短时间内提高。
虽然岳飞的冤死的确能够为金国创造有利的条件,并且能够促使金国向南宋发起战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国能够处于优势地位。因为金国的军事实力的确比较弱,而且战乱导致金国无法在短时间内提高实力。金国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确不会趁机南下。
二、金国因持续不断的战争而受损良多。
南宋的确无法培养更多优秀的军事人才,而且也不能够重用更多的人才,这也就意味着南宋的军事实力在不断减弱。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金国仍然无法战胜南宋。因为金国的损失可能已经超过了南宋,而且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恢复元气。
三、金国仍然无法与南宋抗衡。
与南宋相比,金国的确是一个小国,而且由于金国无法在短时间内提高经济实力,所以导致国内的财政无法支持金国继续战争。金国在南宋失去一名大将之后仍然无法与之抗衡,并且不具有战略优势。金国的君主能够从实际出发,并且分析战争的利弊,从而能够打消灭亡南宋的想法。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三个原因。
绍兴十一年(1141年),南宋再次(第一次是绍兴七年,那一年宋徽宗去世)向金国提出和议的请求。金国回答说,要议和可以,你们得杀掉岳飞。杀掉岳飞,我们就和你们议和。于是,宋高宗与秦桧合议,在1142年1月,以“莫须有”的罪名,杀了岳飞和他的儿子岳云,以及岳飞的部将张宪。
当宋高宗和秦桧杀掉岳飞以后,立刻把这个消息报告给了金国。金国果然很守信用,也立刻就把宋高宗的母亲韦氏送回南宋,并且和南宋签订了《绍兴和议》,结束了宋金之间的战争。照理说,金国之所以一定要南宋杀岳飞,就是因为他们最怕岳飞。既然岳飞已经杀掉了,南宋就不足为惧了。那么,当时他们为什么不立刻提兵攻击南宋,趁机把南宋给灭掉,而是要老老实实地和南宋签订协议呢?难道是因为金国很有契约精神吗?显然,所谓的“契约精神”,是不存在的。
金国之所以遵守协议,是因为他们也希望订立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好的结果,是比提兵攻击南宋,更优选的一种结果。说起来,这个协议,金国是赚了大钱的。政治上,南宋向金国称臣,成为金国的藩属国,南宋皇帝由金国册封,过年过节还要朝贡金主。版图上,南宋承认之前金国占领北宋的地盘,并且把岳飞打下来的唐、邓两个州,以及商、秦两州的一大半再割给金国。经济上,南宋每年向金国岁贡银25万两、娟25万一匹。
不过,假设金国能趁机把南宋给打下来,那么,无论在政治上、版图上、经济上都是绝对的大赚。金国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我认为,金国之所以不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实在没有能力拿下南宋,就算把岳飞除掉了,他们依然没有这个能力。金国之所以没有这个能力,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金国和南宋的战争,从靖康二年一直打到绍兴十一年,已经打了10多年,金国国内的消耗已经太大了,这仗实在打不下去了。
二是金国的一些主帅完颜宗望、完颜宗辅、完颜宗翰等人已经先后去世,只剩下完颜宗弼一个主帅。而完颜宗弼又连续不断地打了几次败仗。这些败仗不只是败给了岳飞一部,还败给了刘錡部、杨沂中部等等,甚至差点被韩世忠给全歼。所以,就算没有岳飞,依靠完颜宗弼可能依然不是南宋的对手。
三是金国初年,中央集权制并没有完善,皇族的权力很大,各自为政,又把持朝政。在岳飞被杀后,就算完颜宗弼能够打败南宋,并趁机灭了南宋。那么,完颜宗弼很可能成为一个权臣,金国的江山,很可能落入完颜宗弼的手里。这一点,作为皇帝的金熙宗不得不防。也就是说,金熙宗的处境和宋高宗是一样的,宋高宗担心岳飞做大,金熙宗自然也担心完颜宗弼做大。
四是如果等南宋杀掉岳飞后,立马就举兵南侵。做这样的事情,不但不会很容易消灭南宋,而且还容易让南宋同仇敌忾。因为被骗,连宋高宗也可能羞愤不已,下定要和金国死战到底的决心。那样一来,相当于无意中,金国帮助宋朝搞了一场战前动员。到时候,金国可能死得更惨,连“绍兴和议”那样的好处,也赚不到了。
所以,金国绝对不可能在这时候提兵攻击。要攻击,也只有等过一段时间再说。(事实上,二十年后,完颜亮又再次提兵攻打南宋。)有人可能会说,既然金国知道把岳飞杀掉,它依然在和南宋的对战中,占不到多大的便宜,他为什么还一定要南宋杀掉岳飞呢?
这是因为,岳飞是一个风向标,是抗金的一面旗帜。杀掉岳飞,不只是杀岳飞一个人,而是浇灭抗金的火焰。让南宋的军民们,在把目标对准金国的时候,就有所顾忌。慢慢地,抗金的风潮就会过去,抗金的火焰就会熄灭。这一点,对于金国来说,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