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准的大学简称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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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准的大学简称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东南大学简称“东大”、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等,一共有70所部属高校在章程明确规定了中文简称。
其中,有的高校规定了不止一个简称,比如西北工业大学简称“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而南京农业大学则更是一口气规定了3个中文简称及两个英文简称,分别是:“南农”、“南农大”、“南京农大”及“NJAU”、“NAU”。
由于高等教育法并未对高校简称作出规定,所以高校的简称既符合长久的使用习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有的部属高校便在章程中对简称更加细化,以便区分。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与西安交通大学分别规定简称为“上海交大”、“西安交大”,而华中师范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也各自将简称确定为“华中师大”与“华东师大”,而非更具争议的“华师”或“华师大”。
不过,部属高校中由于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都是由两个独立办学机构组成,因此其简称大致相同,例如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简称中石大、石大,英文缩写为UPC;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则简称中石大,英文缩写为CUP。
除了上述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中文简称的高校外,部分高校,类似中国人民大学,只是在章程中写明其英文简称,并未提及中文简称,例如东华大学简称DHU、东北大学简称NEU、中国传媒大学简称CUC等。
此外,还有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江南大学及长安大学四所部属高校在其章程中未明文规定中文或英文简称。
与教育部同步,各省级教育厅在暂行办法施行后积极推进省属高校章程建设。
据教育部2015年6月30日消息,各地的28所“211工程”高校章程将也全部通过核准,加上上述84所部属高校,全国112所“211工程”高校(含38所“985工程”高校,军事院校除外)章程率先全部完成核准发布工作。
此次引发“南大”之争的南昌大学便是江西省属“211”高校。
已公开的省属“211”高校章程大多数也都规定了各自的简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28所学校的名称本身多为“地名+大学”模式,因此其简称方式与南昌大学类似:比如辽宁大学简称“辽大”、福州大学简称“福大”等。
而其他理工、师范类大学,它们的简称则会突出学校的特色,比如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南京师范大学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其中,3个“华师”之争的华中师范大学也同样强调了自身的地域,简称为“华中师大”。
比如东南大学简称“东大”、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等,一共有70所部属高校在章程明确规定了中文简称。
其中,有的高校规定了不止一个简称,比如西北工业大学简称“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而南京农业大学则更是一口气规定了3个中文简称及两个英文简称,分别是:“南农”、“南农大”、“南京农大”及“NJAU”、“NAU”。
由于高等教育法并未对高校简称作出规定,所以高校的简称既符合长久的使用习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有的部属高校便在章程中对简称更加细化,以便区分。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与西安交通大学分别规定简称为“上海交大”、“西安交大”,而华中师范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也各自将简称确定为“华中师大”与“华东师大”,而非更具争议的“华师”或“华师大”。
不过,部属高校中由于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都是由两个独立办学机构组成,因此其简称大致相同,例如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简称中石大、石大,英文缩写为UPC;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则简称中石大,英文缩写为CUP。
除了上述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中文简称的高校外,部分高校,类似中国人民大学,只是在章程中写明其英文简称,并未提及中文简称,例如东华大学简称DHU、东北大学简称NEU、中国传媒大学简称CUC等。
此外,还有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江南大学及长安大学四所部属高校在其章程中未明文规定中文或英文简称。
与教育部同步,各省级教育厅在暂行办法施行后积极推进省属高校章程建设。
据教育部2015年6月30日消息,各地的28所“211工程”高校章程将也全部通过核准,加上上述84所部属高校,全国112所“211工程”高校(含38所“985工程”高校,军事院校除外)章程率先全部完成核准发布工作。
此次引发“南大”之争的南昌大学便是江西省属“211”高校。
已公开的省属“211”高校章程大多数也都规定了各自的简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28所学校的名称本身多为“地名+大学”模式,因此其简称方式与南昌大学类似:比如辽宁大学简称“辽大”、福州大学简称“福大”等。
而其他理工、师范类大学,它们的简称则会突出学校的特色,比如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南京师范大学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其中,3个“华师”之争的华中师范大学也同样强调了自身的地域,简称为“华中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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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部门规章)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教育部是《高等教育法》所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具有高等教育管理权。其所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为部门文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效力。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部门规章)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教育部是《高等教育法》所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具有高等教育管理权。其所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为部门文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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