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最初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始于1950年。 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 (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