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珠海厦门和什么设置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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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汕头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要搞好各种形式协作。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协作网。可以进行区域之间协作,也可以上下之间进行协作。这些地区的法律顾问处、公证处遇到一些复杂、重大的法律事务,由于当地缺乏精通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人才,担负不了任务时,可邀请外地兄弟单位派得力的人员予以支援。还要注意与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可以向经济管理部门聘请顾问,向他们请教一些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协作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的。我部拟建立中国经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聘请熟悉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人才,为涉外经济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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