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平行登记的四个要点
法律分析: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凭证,一方面要在有关总分类账中进行总括登记,另一方面要在其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账中进行明细登记。
(1)同依据登记:即两者应根据同一会计凭证和同一会计分录进行登记,相互间不能转记录。即总分类账不能根据明细分类账登记.明细分类账也不能根据总分类账登记。
(2)同时期登记:即登记同一笔经济业务时.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会计期间必须一致。
(3)同方向登记:两者在登记同一笔经济业务时.记账方向必须一致。
(4)同金额登记:登记同一笔经济业务时.总分类账登记的金额必须与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登记的金额之和相等。
由于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依据相同,会计期间一致,借贷方向一致,且金额相等.因而使总分类账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核对的钩稽数量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