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液化气罐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行为要求: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