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办理的流程步骤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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