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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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二是由人大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即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及其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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