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的四大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一般消毒隔离:(1)凡进入隔离单位必须戴帽子、口罩、穿隔离衣,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2)穿隔离衣前,应备齐用物,周密计划,集中操作和护理,以免影响病人休息和减少穿脱隔离衣、洗刷手的次数。
(3)严格遵守隔离制度。
(4)严格执行探视和陪伴制度,向家属宣传、解释遵守隔离要求和制度的重要性。
(5)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尽量帮助其解除孤独、悲观、抑郁的情绪,配合治疗。
(6)经医师开具医嘱后方可解除隔离。
(二)终末消毒处理:终末消毒处理是指对转科、出院或死亡的患者及其所住的病室、用物、医疗器械等进行的消毒处理。
(1)患者的终末处理:患者转科或出院前应洗澡、更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个人用物需经消毒后带出。死亡患者,尸体须用消毒液擦洗,并用无菌棉球塞住口、鼻、耳、肛门或瘘管等孔窍,伤口要更换敷料,最后用一次性尸单包裹尸体,送传染科太平间。
(2)患者单位的终末处理:封闭病室门窗,打开床头桌、摊开被褥、竖起床垫,用消毒液熏蒸消毒;消毒后打开门窗,用消毒液擦洗家具;被服类消毒后再清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