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子产品关税税率
法律分析:一、电子产品关税调整概况
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已对 二百六十五 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我国未对其它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二 、部分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为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创新及电子产品产业链向核心产品延伸,我国新增了TFT—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用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冷阴极灯管、液晶显示屏用原板玻璃、液晶玻璃基板及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超声波清洗装置等零部件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继续对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等离子模块生产用高应变点玻璃(应变点在550摄氏度及以上)、导电玻璃、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及生产等离子显示屏用的银电极浆料、介质浆料、障蔽浆料、荧光粉浆料等平板显示器生产用零部件、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此外,还新增了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热敏打印头、磁带型广播级录像机、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等电子产品2008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