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酒店条件标准
法律分析:(1)客房: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客房,可解决一部分需要隔离人员的数量要求。每个房间应具备独立的卫生间,避免使用公共卫生间建议客房数在50间~200间为宜,客房数量过少不能满足隔离人员数量要求,且易造成医务服务人员浪费;客房数量过多增加了对突发情况应急处理难度,且酒店运营成本过高。无可开启外窗或外窗可开启通风面积小于0.2平方米的客房不建议使用。
(2)酒店内部可分区:可划分为两个区域:隔离区(污染区/半污染区),以及医务工作区和生活服务后勤区(清洁区)。(名词术语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T/CECS661-2020)
(3) 空调通风系统:应优先选择采用分体式空调或变频变冷媒多联空调的酒店。每个房间应具备独立的新风送(排)风和过滤系统防止病毒传播。如客房采用集中回风处理且不带新风的空调系统,应关闭所有空调机组,封闭全部客房的出风口和回风口,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或具备可开启外窗。设备操控应由酒店运营管理专人负责。
(4)给排水系统:酒店应有完善的给水、热水、排水及消防灭火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生活热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隔离确诊病例(核酸病毒检测为阳性或CT胸片)但未出现明显不适症状的患者的酒店客房的给水及污、废水排水系统与其他非客房功能的给排水系统应分开设置;室外应具备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
(5) 配套用房及服务:可提供具有良好通风效果的医用消毒房间(可用酒店其它功能房间腾用或改造);餐厂可提供单独客房送餐服务:如采用餐饮外包方式时,应统一由专人送餐至每个房间门前,提供无接触送餐服务。
(6) 宜选择客房区域为硬质瓷砖或木地板等铺设地面为主的酒店(非地毯铺设地面),便于日常及疫情后清洁消毒。
(7)有条件的应具备疫情信息管理(W-FI)网络,可及时上报住客异常信息至社区防疫部门。
(8)视频监控系统: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客房走廊应做到无死角全部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小于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