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理赔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1、理赔保险金申请书+保险合同+出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如出险人/受益人未满18周岁则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同时要提供出险人/受益人与其监护人间的关系证明,另身份证件需为有效证件);
2、诊断书原件(盖有诊断专用章);
3、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门、急诊医疗手册(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6、门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7、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8、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公安机关证明等,具体视案件性质而定);
9、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险人死亡证明书;如出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10、出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11、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12、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在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3、出院小结;
14、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15、住院病历;
16、紧急救护车原始费用票据;
17、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进住证明(入住时间,入住原因等,需盖医院的公章—住院诊断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