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次收两年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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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合理。一般来说,物业合同都是有规定期限的。正常合同时间是一年和三年,最长五年,再长的合同几乎不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在入驻时都是招标或者是经过多次洽谈才进来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以及服务内容标准等都是有严格的合同规定。不是谁擅自做主能改变的。
物业要求提前缴费两年,这就是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业主可以坚决的拒绝。纵然是预交也只能预收一年。物业公司说白了就是弄钱的,如果提前两年的物业费收了,那下年没有收入的时候,物业公司觉得无利可图,或许就会偷偷跑了。
法律依据:《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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