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优待证是什么
法律分析:优待证是持证对象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优待服务的有效凭证,全国通用。优待证具有以下有待:
1.优待一 持证对象凭优待证按照《优待意见》及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在境内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文化、交通等方面优先的优待服务。
2.优待二 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明确的本省份优待服务。
3.优待三 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涵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的以优待证为载体的优待服务。
4.优待四 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逐步扩大优待服务范围和增强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对象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待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第五条 优待证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工作环节依托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第七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
第八条 持证对象应遵纪守法、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遵守本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