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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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伏谈行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侍枯种植、养殖产缺哗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82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8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14315家,建设74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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