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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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发挥区域交通枢纽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探索传统农区新型城镇化发展途径,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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