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法律分析:爱吹牛撒谎,会以假乱真
诈骗犯往往不符合事实,毫无客观根据,细细琢磨,他们的话其实漏洞百出。其中,冒充高大上的身份是诈骗犯的惯用伎俩。而且现在诈骗犯冒充的身份规格越来越高,有的诈骗犯甚至会连续变换多种不同的身份。
财迷心窍,有很大的贪婪性
诈骗犯往往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他们的胃口会越来越大,骗得一千的时候,想骗一万,骗得一万的时候又想十万乃至百万,可谓欲壑难填。
精于算计,还能够随机应变
诈骗犯在行骗的过程中,往往有一套自己的方式方法,通过这套方式方法,他们可以瞒天过海,很好地赢得对方的信任,甚至让对方死心塌地地受骗。
内外勾结,往往会结伙行骗
当下,有很多诈骗犯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份,增加安全感,往往四面钻营,八方联络、广结关系网、寻求保护伞,这样就导致整个犯罪团伙愈来愈大。
明火执仗,明目张胆地行骗
以前的诈骗犯往往都是独来独往,通过半公开的状态来行骗,而现在的诈骗犯,尤其是重大经济诈骗大多是明火执仗,以合作的身份和手续来行骗。
大肆铺张,会尽情地挥霍金钱
现在的诈骗犯往往都是明目张胆和趾高气昂的,他们一旦将别人的钱财骗到手,就会肆意挥霍、纵情享乐、毫无顾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