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标准
法律分析: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备注:有再婚情况的,需要提供历次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户口簿显示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的,户口簿显示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的,户口簿显示丧偶;
(4)未婚的,户口簿显示未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