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口迁移政策
法律分析:结合国家、省最新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立足张家口城市发展实际,加快推进农业转移拆缺人口市民化,破除妨碍各类人力资源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政策障碍,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助力冬奥新城的快速发展。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实行以群众申报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对有意来张家口就业、居住、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可在我市城镇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缓御纯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扰咐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