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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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不是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移动是邮电通信业,应该缴纳营业税。销售手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中国移动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只能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既然不缴纳增值税,就不可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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