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工资计算公式
单双休的怎么计算工资
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全年10天调整为全年11天。
1、元旦节,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于是,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0.83天。(365天-104天-11天)/12=20.83天。
2008年元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
该《通知》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自从这个通知下发之后,我们用人单位计算工资的实务工作就出现了问题。首先是在日常工资计算中,广泛使用21.75来计算劳动者的月出勤工资收入,导致计算”正算“和”反算“出现了不一致。举例如下:某职工月标准工资为2175元,7月份21天制度计薪日,当月事假一天(用人单位规定不发工资)。
那么”正算“,直接计算出勤工资:2175/21.75×20=2000元。
”反算“,用月标准工资减缺勤扣款:2175-事假一天扣款=2175-2175/21.75=2175-100=2075
对比计算结果,正算员工月应发工资为2000元,反算员工月应发工资为2075元。结果相差75元,员工希望用“反算”计算法,用人单位则希望用“正算”计算法。如此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就是利用全年月平均制度计薪时间21.75,计算工资出现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怎么计算?
正确的算法是采用当月制度计薪日计算,此例制度计薪日为21天。
正算:2175/21×20=2071.43.反算:2175-事假一天工作=2175-2175/21=20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