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哪里是贸易术语
信用证中必须填写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指fob、cfr、cif等价格条款。这些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信用证上必须标明贸易术语,从而来规定买卖。
在实际操作信用证,那些看似对出口商有利的条款,例如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但在47A条款中规定如受益人有贴现需求,开证行可以即期贴现,且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开证行在付款时要求援引当地法律法规,扣取利息所得税。
因此在买卖双方开证前需特别确认好此类信用证类型,如不接受远期天数的信用证,也可以跟买家协商修改为假远期信用证,以此来规避可能对出口商产生的延期收汇风险以及额外费用的产生。
信用证支付的程序:
(一)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二)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三)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四)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五)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