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大致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
1、 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2、 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 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2、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3、 相关证明材料;4、 被拆迁人身份证;5、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6、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 查档证明(收原件);2、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3、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这里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4、 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5、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另外以下两点必须要了解:
1、 如遇被拆迁人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
2、 如果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只有出具国家安全部门给出的证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