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政治建设类的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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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广大政协委员,围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公正司法和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以提案方式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47件(占本次会议提案总数的4.5%),参与提出提案的委员94人次。现将提案的主要内容分类摘要如下:
一、加强藏区基层政权建设
加强藏区基层政权建设对加快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藏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藏区基层政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配量不足;基层干部工作条件差;村级活动室建设严重滞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力量薄弱;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建议:
(一)加大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投入,明确“两所一庭”编制,并配备人员,加强司法调解力量,增强基层司法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改善乡(镇)干部办公和生活条件,改变办公室、寝室、厨房“三位一体”的办公条件,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
(三)把宗教佛事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使宗教不干预政治、司法、教育和医疗。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杜绝学龄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到寺庙。
(五)严格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宗教场所管理规定,做好寺庙建设规划,从严审批新建寺庙,依法对寺庙进行登记、建档和年检,严格控制寺庙僧尼规模,依法清退寺庙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僧尼并妥善安置。
(六)加大宣传部门的经费投入,在牧区各村重建广播站,并开展经常性电影放映工作,让群众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村级活动室建设,配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电教设备,为藏区群众提供文化宣传场所。
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群体由于利益受到冲击,产生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建立超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1.实行重大项目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要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审批项目实行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
2.成立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设信访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信访事项评估协调小组,对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评估。凡是利害关系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决策或重大立项,由评估机构负责向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开展调查,并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分析论证会,将论证结论反馈给群众和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形成评估报告,向同级政府报告,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二)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
1.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团调解和行业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综治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各种群防组织有效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
2.整合基层工作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力量,发挥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和群防群治的作用,建立区域性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做到小事不出社区(村)、一般事不出街道(乡镇)、大事不出县(区)。构建行政、司法和社会主动协调的“大调解”工作网络,把大部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社会矛盾调处的政府责任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把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和谐建设状况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责任追究和问责制。
2.强化制度保障,建立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市(州)、县(区)、乡(街道)和社区(村)四级稳定的群众工作机构,对矛盾纠纷实行分级管理、集中梳理和限期办理。
3.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导向、干部任用、人员配置、经费待遇等方面,给予基层工作充分保障,建立一支有法律意识、群众观点、业务能力强的群众工作队伍。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5.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中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并听取群众意见。
三、妥善处理涉法上访
(一)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化解涉法上访。
1.由政法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并及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对进入诉访程序的案件要实施全过程调解。
2.规范律师行为,使所承办的案件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对已完成司法程序但上访人的实际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涉法案件,在政策和法律允许前提下,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坚持公正高效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应对涉法上访的能力。
(三)创新普法举措,坚持普法主体、普法对象和普法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维权和履行义务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人民法院工作
(一)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为此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法院执行保障力度。
(1)建立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便于司法机关了解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解决执行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2)禁止行政干预执行工作的开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
(4)成立独立于政府和法院,又有适当公权力介入且在法官监督下的执行机构,强化执行工作。
2.建立立案、审判与执行的长效联动机制。
(1)完善立案环节的风险告知程序,对不能提供对财产证据和线索的案件,建议当时人保留诉讼权,防止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建立财产保全提示制度和保全期限承诺制度。
(3)完善审理环节保全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减轻执行量。
(4)完善快速高效的财产保全机制,成立由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组成的专业保全队伍,负责办理财产保全,防范案件进入程序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难度。
(5)提高执行效率,在掌握了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3.强化执行公开措施。
公开执行案件及期限、流程,公开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和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公开执行异议、听证、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执行文书材料。
4.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将执行权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执行案件定期评查,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检察机关及申请执行人等参加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基层法院应重点服务“三农”
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短缺、考核机制不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不健全,村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基层法院在服务“三农”方面未能发挥出更好的作用,特此建议: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政法专项编制,配齐配强法庭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审判机关服务“三农”的考核机制。
2.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1)加强诉讼指导力度,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等,帮助村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推行庭前调解和诉讼速裁制度,加快案件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
(3)拓展司法求助渠道,保护弱势群体,适当减免诉讼费。
(4)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到农家”的巡回办案活动,方便当事人。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1)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精选精编农村典型案件资料向农村免费赠送。
(2)加大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
(3)建立法官判后释法制,由案件承办人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重点对其作判后释法。
(4)重视青少年特别是农村“留守少年”的法律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犯罪。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村委会专栏等各种载体普及法律知识。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1.完善准入制度,优化队伍建设。
对陪审员队伍结构作出明确规定,限制公务员所占比例,规定社会人士特别是企业、社区(乡村)居民所占最低比例。对陪审员进行任前法律专业知识测试程序,保证陪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2.明确陪审员的工作权限。
(1)明确陪审案件适用范围。对刑事案件中可能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团伙案、涉及范围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民商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都应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明确陪审员权力范围。赋予陪审员履职期间审阅案件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案件审查、调解和评议的权力;赋予陪审员就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法院院长或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3.完善陪审员管理制度。
(1)严格陪审员考核制度,对其任期内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作为表彰或免职的依据。
(2)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加强法院与陪审员的沟通联系,了解陪审员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增强陪审工作的计划性。
(3)明确陪审员推荐单位及组织的责任,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法庭建设
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基层法庭,现有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
(1)根据甘孜、阿坝两州特殊的地域和维护稳定任务的要求,增建基层法庭,使民族地区偏远的乡(镇)都有政法机构。
(2)改扩建现有的危旧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
(3)增建、改扩建法庭所需资金,由国家从援藏资金中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县财政配套解决。
五、改善劳教场所集中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干警待遇
(一)高度重视,主动关心。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集中管理地一般很偏远,干警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对干警工作和生活状况高度重视,主动关心,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集中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干警从事的是高危工作,省财政应加大投入,拨付专项经费,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提高待遇,稳定队伍。从事集中管理工作的干警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较高,建议给予专项补贴,并提高相应福利待遇,稳定干警队伍。
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建议:
(一)切实落实律师法,解决律师“会见难”
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执业律师就律师法中律师会见的实施细则进行座谈,出台合法、简便的律师会见规定,把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只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授助公函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设立律师接待制度,解决律师“阅卷难”
1.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接待律师,并安排专用办公场所。
2.向社会公开查询专线电话,方便律师向检察院查询案件。
3.建立检察官主动服务机制,在规定时限内承办检察官应主动与律师商定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阅卷时间,保障律师在案件提出公诉前行使阅卷权。
4.建立听取律师法律意见机制,律师就案件可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后应记录在案,并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理由作出说明。
5.建立限期答复机制,检察机关对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或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而提出的申请,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检察机关亦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6.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发现公诉部门或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接待制度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七、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突出表现在社会认同和参与度不高、行刑制度不统一、管理和评估欠缺、矫正方式缺乏针对性,为此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权力配置
司法部门应成立社区矫正管理职能机构并与监狱管理局并列,负责全省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赋予司法所刑罚执行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统一的刑罚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对包括社区矫正的全部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强化矫正队伍和改进矫正方法
加强司法所建设,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社会公益劳动矫正、警示矫正、制度矫正、分类矫正等各种手段,重视矫正方法的创新。
(三)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机制
1.完善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制度,如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等;
2.完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各阶层的力量参与矫正工作;
3.发挥家庭的担保作用,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签订担保书,强化家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意识。
八、妥善安置 “两释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逐年递增,为了进一步做好安置和教育工作,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创建平安和谐社会,建议如下:
(一)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安抚帮教机制,设立“两释人员”安置就业的统一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妥善“两释人员”安置,对有特殊困难的“两释人员”进行特殊安置;公安、民政、劳动、街道、乡村、综治办、共青团、妇联等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安置帮教责任。
(二)设立专项经费,解决“两释人员”的居住和吃饭问题,将暂未安置人员纳入低保救济。
(三)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扶持“两释人员”自谋职业。
一、加强藏区基层政权建设
加强藏区基层政权建设对加快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藏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藏区基层政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配量不足;基层干部工作条件差;村级活动室建设严重滞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力量薄弱;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建议:
(一)加大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投入,明确“两所一庭”编制,并配备人员,加强司法调解力量,增强基层司法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改善乡(镇)干部办公和生活条件,改变办公室、寝室、厨房“三位一体”的办公条件,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
(三)把宗教佛事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使宗教不干预政治、司法、教育和医疗。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杜绝学龄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到寺庙。
(五)严格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宗教场所管理规定,做好寺庙建设规划,从严审批新建寺庙,依法对寺庙进行登记、建档和年检,严格控制寺庙僧尼规模,依法清退寺庙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僧尼并妥善安置。
(六)加大宣传部门的经费投入,在牧区各村重建广播站,并开展经常性电影放映工作,让群众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村级活动室建设,配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电教设备,为藏区群众提供文化宣传场所。
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群体由于利益受到冲击,产生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建立超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1.实行重大项目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要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审批项目实行群众评议和听证制度。
2.成立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设信访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信访事项评估协调小组,对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评估。凡是利害关系人超过一定数量的决策或重大立项,由评估机构负责向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开展调查,并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分析论证会,将论证结论反馈给群众和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形成评估报告,向同级政府报告,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二)构建解决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
1.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团调解和行业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综治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各种群防组织有效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
2.整合基层工作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力量,发挥综治服务站、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和群防群治的作用,建立区域性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做到小事不出社区(村)、一般事不出街道(乡镇)、大事不出县(区)。构建行政、司法和社会主动协调的“大调解”工作网络,把大部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社会矛盾调处的政府责任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把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和谐建设状况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责任追究和问责制。
2.强化制度保障,建立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市(州)、县(区)、乡(街道)和社区(村)四级稳定的群众工作机构,对矛盾纠纷实行分级管理、集中梳理和限期办理。
3.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导向、干部任用、人员配置、经费待遇等方面,给予基层工作充分保障,建立一支有法律意识、群众观点、业务能力强的群众工作队伍。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5.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中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并听取群众意见。
三、妥善处理涉法上访
(一)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化解涉法上访。
1.由政法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并及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对进入诉访程序的案件要实施全过程调解。
2.规范律师行为,使所承办的案件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对已完成司法程序但上访人的实际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涉法案件,在政策和法律允许前提下,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坚持公正高效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应对涉法上访的能力。
(三)创新普法举措,坚持普法主体、普法对象和普法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维权和履行义务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人民法院工作
(一)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为此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法院执行保障力度。
(1)建立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便于司法机关了解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解决执行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2)禁止行政干预执行工作的开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
(4)成立独立于政府和法院,又有适当公权力介入且在法官监督下的执行机构,强化执行工作。
2.建立立案、审判与执行的长效联动机制。
(1)完善立案环节的风险告知程序,对不能提供对财产证据和线索的案件,建议当时人保留诉讼权,防止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建立财产保全提示制度和保全期限承诺制度。
(3)完善审理环节保全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减轻执行量。
(4)完善快速高效的财产保全机制,成立由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组成的专业保全队伍,负责办理财产保全,防范案件进入程序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难度。
(5)提高执行效率,在掌握了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3.强化执行公开措施。
公开执行案件及期限、流程,公开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和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公开执行异议、听证、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和执行文书材料。
4.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将执行权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执行案件定期评查,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检察机关及申请执行人等参加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基层法院应重点服务“三农”
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短缺、考核机制不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不健全,村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基层法院在服务“三农”方面未能发挥出更好的作用,特此建议: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政法专项编制,配齐配强法庭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审判机关服务“三农”的考核机制。
2.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1)加强诉讼指导力度,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等,帮助村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推行庭前调解和诉讼速裁制度,加快案件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
(3)拓展司法求助渠道,保护弱势群体,适当减免诉讼费。
(4)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到农家”的巡回办案活动,方便当事人。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1)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精选精编农村典型案件资料向农村免费赠送。
(2)加大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
(3)建立法官判后释法制,由案件承办人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重点对其作判后释法。
(4)重视青少年特别是农村“留守少年”的法律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未成年犯罪。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村委会专栏等各种载体普及法律知识。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1.完善准入制度,优化队伍建设。
对陪审员队伍结构作出明确规定,限制公务员所占比例,规定社会人士特别是企业、社区(乡村)居民所占最低比例。对陪审员进行任前法律专业知识测试程序,保证陪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2.明确陪审员的工作权限。
(1)明确陪审案件适用范围。对刑事案件中可能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团伙案、涉及范围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民商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都应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明确陪审员权力范围。赋予陪审员履职期间审阅案件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案件审查、调解和评议的权力;赋予陪审员就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法院院长或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3.完善陪审员管理制度。
(1)严格陪审员考核制度,对其任期内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作为表彰或免职的依据。
(2)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加强法院与陪审员的沟通联系,了解陪审员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增强陪审工作的计划性。
(3)明确陪审员推荐单位及组织的责任,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法庭建设
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基层法庭,现有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
(1)根据甘孜、阿坝两州特殊的地域和维护稳定任务的要求,增建基层法庭,使民族地区偏远的乡(镇)都有政法机构。
(2)改扩建现有的危旧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
(3)增建、改扩建法庭所需资金,由国家从援藏资金中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县财政配套解决。
五、改善劳教场所集中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干警待遇
(一)高度重视,主动关心。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集中管理地一般很偏远,干警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对干警工作和生活状况高度重视,主动关心,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集中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干警从事的是高危工作,省财政应加大投入,拨付专项经费,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提高待遇,稳定队伍。从事集中管理工作的干警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较高,建议给予专项补贴,并提高相应福利待遇,稳定干警队伍。
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建议:
(一)切实落实律师法,解决律师“会见难”
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执业律师就律师法中律师会见的实施细则进行座谈,出台合法、简便的律师会见规定,把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只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授助公函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设立律师接待制度,解决律师“阅卷难”
1.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接待律师,并安排专用办公场所。
2.向社会公开查询专线电话,方便律师向检察院查询案件。
3.建立检察官主动服务机制,在规定时限内承办检察官应主动与律师商定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阅卷时间,保障律师在案件提出公诉前行使阅卷权。
4.建立听取律师法律意见机制,律师就案件可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后应记录在案,并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理由作出说明。
5.建立限期答复机制,检察机关对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或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而提出的申请,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检察机关亦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6.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发现公诉部门或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接待制度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七、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突出表现在社会认同和参与度不高、行刑制度不统一、管理和评估欠缺、矫正方式缺乏针对性,为此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权力配置
司法部门应成立社区矫正管理职能机构并与监狱管理局并列,负责全省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赋予司法所刑罚执行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统一的刑罚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对包括社区矫正的全部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强化矫正队伍和改进矫正方法
加强司法所建设,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社会公益劳动矫正、警示矫正、制度矫正、分类矫正等各种手段,重视矫正方法的创新。
(三)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机制
1.完善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制度,如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等;
2.完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各阶层的力量参与矫正工作;
3.发挥家庭的担保作用,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签订担保书,强化家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意识。
八、妥善安置 “两释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逐年递增,为了进一步做好安置和教育工作,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创建平安和谐社会,建议如下:
(一)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安抚帮教机制,设立“两释人员”安置就业的统一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妥善“两释人员”安置,对有特殊困难的“两释人员”进行特殊安置;公安、民政、劳动、街道、乡村、综治办、共青团、妇联等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安置帮教责任。
(二)设立专项经费,解决“两释人员”的居住和吃饭问题,将暂未安置人员纳入低保救济。
(三)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扶持“两释人员”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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