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淘宝买卖这一块有明文规定么?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电子通信的法律认可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不能只从国内法来讨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的规则的统一,以此消除国家电子交易法律不确定性。该公约采用了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电子示范法》(2001)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
按照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media
neutrality),不歧视任何已经出现或将来出现的用于达成合同的电子通信技术。《公约》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都奉行技术中立主义。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以及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电子记录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实现纸质记录的功能,而不是简单地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记录。
《公约》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淘宝就是提供“自动电文系统”的中间人,是买卖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工具。
“电子通信”系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通信的“发端人”系指亲自或由他人所代表已发送或生成可能随后备存的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电子通信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图中的接收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系统;“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每次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人进行复查或干预。
2.电子商务中的要约与承诺
在淘宝网的交易中,不管以一口价还是竞价机制的拍卖等方式,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都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
采用竞价机制的单件拍卖或者荷兰拍交易中,卖家在淘宝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或进行无底价拍卖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买家在淘宝找到喜欢的宝贝,点击“立即购买”,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卖家有权对该宝贝继续展示和等待竞价,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某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
在一口价等交易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卖家已经在淘宝明示了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买卖合同成立。作者认为一口价也应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公约》规定,“通过一项或多项电子通信提出的订立合同提议,凡不是向一个或多个特定
1.电子通信的法律认可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不能只从国内法来讨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的规则的统一,以此消除国家电子交易法律不确定性。该公约采用了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电子示范法》(2001)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
按照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media
neutrality),不歧视任何已经出现或将来出现的用于达成合同的电子通信技术。《公约》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都奉行技术中立主义。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以及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电子记录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实现纸质记录的功能,而不是简单地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记录。
《公约》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淘宝就是提供“自动电文系统”的中间人,是买卖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工具。
“电子通信”系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通信的“发端人”系指亲自或由他人所代表已发送或生成可能随后备存的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电子通信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图中的接收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系统;“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每次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人进行复查或干预。
2.电子商务中的要约与承诺
在淘宝网的交易中,不管以一口价还是竞价机制的拍卖等方式,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都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
采用竞价机制的单件拍卖或者荷兰拍交易中,卖家在淘宝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或进行无底价拍卖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买家在淘宝找到喜欢的宝贝,点击“立即购买”,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卖家有权对该宝贝继续展示和等待竞价,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某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
在一口价等交易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卖家已经在淘宝明示了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买卖合同成立。作者认为一口价也应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公约》规定,“通过一项或多项电子通信提出的订立合同提议,凡不是向一个或多个特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86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南京彩虹之旅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厦门蝴蝶飞舞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成都星星点灯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