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并获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就是GSP可以被取消吗?适用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如果违反有关规定 GSP认证证书 可以被取消。具体法规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21条、22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年对辖区内认证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抽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局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直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认证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失效。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重新认证的程序和规定与本条其他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公告发布之日1年后方可提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年对辖区内认证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抽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局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直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认证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失效。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重新认证的程序和规定与本条其他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公告发布之日1年后方可提出。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