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的新农村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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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感肉灵10
2022-12-21 · TA获得超过6.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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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睢宁县属于徐州市,因此按照徐州市的标准执行。

根据《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扩展资料:

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百度百科-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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