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禁令是哪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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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具体情况如下:
“五查五整顿”的新时代来临了
这不只是一个提法还是一个新高度!政法队伍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政法队伍在落实纪律上,绝对不能含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政法系统也有自己的“紧箍咒”,
请自查对照政法各家铁规禁令。政法队伍建设稳稳哒!
1、法院系统
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现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五个严禁是——
①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③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⑤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十个不准是——
①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②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③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④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⑤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⑥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⑦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⑩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2、检察系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印发)
①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③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④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发)
①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②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③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④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2010年5月30日印发)
①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③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④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⑤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⑥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公安系
公安部“三项纪律”、“五条禁令”公安部“三项纪律”
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具体情况如下:
“五查五整顿”的新时代来临了
这不只是一个提法还是一个新高度!政法队伍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政法队伍在落实纪律上,绝对不能含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政法系统也有自己的“紧箍咒”,
请自查对照政法各家铁规禁令。政法队伍建设稳稳哒!
1、法院系统
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现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五个严禁是——
①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③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⑤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十个不准是——
①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②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③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④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⑤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⑥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⑦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⑩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2、检察系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印发)
①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③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④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发)
①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②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③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④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2010年5月30日印发)
①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③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④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⑤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⑥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公安系
公安部“三项纪律”、“五条禁令”公安部“三项纪律”
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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