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年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