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海禁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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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文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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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阶民矛盾与民族矛盾非常尖锐,清廷为维护其统治,对 *** 的防范极为森严,这在航海政策上反映得十分明显,康熙五十九年720年〉规定:“出洋商船初造时,先报明海关监督及地方宫,该地方官确访果系殷实良民,取具澳甲族各长并邻伍保绪,方准成量”。完日,地方官亲验,梁头并无过限,舵水并无多带,取具船向不得租与匪人甘结,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发照。

照内将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分析填明。及船户揽载开放时,海关监督将原报船身丈尺验明,取具舵水连环互结。官商必带有资本货物,舵水必询有家口来由,方准在船。监督验明之后,即将船身丈尺,客商姓名人数,载货前往某处情由及开行日期,填入船照。雍正九年〈1731年),为使“盗匪即无人假冒”,又规定:“嗣后商、渔各船照票内舵工水手各年貌项下,将本人宾斗验明添注,均于进口、出口时按名查验,一有不符,即行根究”。清廷之所以如此严申戒律,正在于害怕中国人民在海外聚众反清。故而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当圣祖获悉“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资银而归”时,即下令“其南洋吕宋、噶喇巴(今爪哇)等处,不许前往贸易”。其实,在当时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海外贸易活动中,海商们在南洋留居与辗转经商是常事,大可不必神经过敏。然而起自女真族的清廷却视海外经商的华人为异己,在此可以举个例子,乾隆六年(1741年)时,荷兰人在,荷兰人在爪哇岛的马达维亚(今雅加达)大肆屠杀海外华商与华侨,此事传到国内,朝野鼎沸,而乾隆皇帝居然支持两广总督庆复之流的谬论,认为这些被害的中国商民,乃“违旨不听招回,甘心久往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清王朝这种防海商如同防盗贼的轻商与抑商政策,和同期欧洲国家的重商与助商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对照,如17世纪初期,荷兰人在南洋的安波那杀了一些英国商民,英国 *** 随即向荷兰宣战,为商民申雪,并迫使荷兰赔款8.5万英镑并割让一个岛屿。而清 *** 面对同样性质的事件,却故意示屠杀者以“宽大”,连起码的“惩戒”表示也没有。在这种尽力限制华商出海并不出海的政策下,中国航海贸易之厄运是不可避免的了。

限制商品出口。清代,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

”,故而只要 *** 大力支持航海贸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场,而且必能在国际关系上继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然而令衡陪人遗憾的是,清王朝却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筋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枯备,绸没拦毁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将深受海外欢迎的茶叶作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之一,谕令皖、浙、闽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偿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掣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惩处不贷。”此外,诸如粮食、铁器、硝磺、金银等亦属禁止出口之列。特别是粮食,清廷控制极严,连船员食用也不准多带,每船只能依照人口多少与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为度。在17世纪至19世纪世界性市场形成时期,西方经济学者无不认识到“只要输入王国的商品不超过输出,……显然不会使王国丧失什么”。大量的商品输出,不但可以剌激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生产工具,而且可以通过航海贸易直接换回大量金属货币,以增加国内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这本来是对发展国计民生大有益处的美事,然而,对于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视作洪水猛兽的清王朝来说,却是绝对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对出海货种屡颁禁令,其原委盖出于此。

对出海船只的限制。直至15世纪末叶,中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封建 *** 的人为压制下,中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中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 *** 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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