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家电规定的折旧率是多少
彩电的折旧率0.1%,手机的折旧率0.5%,冰箱洗衣机0.05%,小家电0.05%。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然后按三包规定附表中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出折旧费。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价格为8900元,购买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15日送修,约定2016年3月1日取回,送修时间为13天,2016年5月10日第二次送修,约定2016年6月1日取回,送修时间为21天,两次送修均为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于2016年11月10日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商场根据维修记录认为符合换货条件,同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电视机,但消费者坚决要求退货。商场可收取折旧费给予退货,此台电视机收取的折旧费为:
8900元×〖345天-(13天+21天)〗×0.1%=2767.90元。
扩展资料
家电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折旧费=商品价款×每日折旧费率×实际使用天数。
实际使用天数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如果在此期间修理过,还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手机的“三包”有效期一年,折旧费率为每日0.5%。
电脑“三包”有效期两年,折旧费率为每日0.25%
微波炉“三包”有效期两年,折旧费率均为每日按0.05%
国家三包发规定,热水器这类折旧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在会计财务上,这些低于2000元的家电不进固定资产,不需要折旧。在厂家售后服务上遇到需要换机等情况下的折旧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惯例按10年使用年限来计算。
扩展资料
家电保修条款:
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以有效发票、保修卡为准),经厂家维修站鉴定属机器发生性能能故障时(机器保持原样,原包装齐全),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8至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机器如有划伤,概不退换)。
2、在“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可以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
3、在“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无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退货时按《三包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4、本商场商品的保修以本保修条款规定为准,如与《国家三包规定》有任何冲突,均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其中遥控器、结构件和附件不在保修范围内。
5、《国家三包规定》中未注明的商品保修期限的以各商品所带的保修卡的内容为准。
6、经厂家维修站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保管、维护而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发票或三包凭证的(商品出厂日期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保修凭证上的商品型号、机号与实物不符的;
(6)、擅自涂改保修凭证的;
(7)、由于自行运输、拆装造成损坏的;
(8)、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雷击等)造成损坏的。
7、特价商品,机样及处理品不退不换,按规定保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折旧率
李先生购买的某外资品牌一款上开式超薄滚筒洗衣机的程控器在三年内出现了两次故障,并且两次的维修过程都颇费周折。第一次经多次检测修理方能正常使用,一年半后第二次出现故障,厂家却说在国内找不到该零配件,修理人员私下建议李先生将洗衣机退掉。但是正当李先生向厂家提出退货时,厂家却说按国家规定要收取1000多元的折旧费。李先生不禁问道:“洗衣机一年半就出现一次故障,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吗?为什么不能无偿退货?”最终,李先生放弃了退货的想法,但是他表示,“只要坏了就让他修,反正新换的件还有保修期”。
李先生这个案例中提到的国家规定指的是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这一法规为消费者构筑了一道家电消费的安全屏障。但记者发现,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这一法规还对特定情况下家电退货时的折旧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