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企业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 我某出口企业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剧烈下降,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是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是做出,属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说法合理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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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格0jp
推荐于2018-05-14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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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为在《UCP600》中规定,超出发盘有效期的接受,如果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那么该合同依然成立。而在本案例中,该逾期接受已被发盘人立即接受,所以合同成立,法商的说法不合理。
中研普华
2023-10-12 广告
问题一: 1.因为是CIF,货物的风险在马赛港装船以后(即 货物越过船舷)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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