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用修复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决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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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悦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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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健全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任务,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和程序,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含实施本区域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部门产生的此类信息)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含由此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修复后的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仍通过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等归集、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供查询和统计分析等使用。
      第四条 信用修复工作遵循“依申请”和“谁决定、谁修复”原则。由市场主体主动提出修复申请,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申请逐条审核并作出修复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后,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经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继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
成都市信用修复实施办法申请条件要求
      第二章 修复条件
      第五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不设定最短公示时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三年的,由列入决定机关依职权移出并停止公示,无需当事人申请。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不予提前修复。
      第七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相应的,免于处罚、不予处罚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个月的,由处罚决定机关停止公示。以上行政处罚信息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较低数额罚款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至三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六个月至三年。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年的,由处罚决定机关停止公示。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实际期限执行。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减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长期限进行公示,不予提前修复。
      第十条 以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由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成都市信用修复实施办法申请材料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模板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或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获取。
成都市信用修复实施办法申请程序
      第四章 修复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到有修复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程序依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施行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决定机关负责信用修复的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受理结果。予以受理的,及时将修复申请转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三)决定机构在《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出具是否修复的书面意见,并于工作时限截止前两个工作日将意见反馈至受理机构。
      (四)受理机构根据决定机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工作施行“一次申请、两网修复”。准予修复的结果信息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系统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停止对外公示。属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一并停止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施行“一次申请、多点修复”。同一市场主体现场申请修复涉及不同决定机关行政处罚信息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机关一并受理。受理后,同时征求各决定机关意见后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
      第十八条 成都市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机关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决定机关承办。成都市本地市场主体受到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在收到外地机关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对成都市以外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时,按程序规定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一)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统筹本级信用修复工作;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向其他决定机构转交修复申请;根据决定机构意见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负责本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工作。市局信用监管处还负责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修复情况并记录与市场主体名下,对信用修复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运用。
      (二)办案机构负责将行政处罚类型认定、最短和最长公示期限的设置等纳入办案流程,案卷材料应当体现认定结果和公示期限;出具是否准予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意见;出具本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准予修复的意见;停止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规和业务机构根据需要配合承办部门做好信用修复意见和决定的形成等工作。
      (四)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设置跳转功能,将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通道链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将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等系统,包括以下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处罚依据、违法事实、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信息类型、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申请材料等。
      (五)市局办公室牵头在门户网站设置信用修复服务栏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善功能和更新信息,并将申请入口链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六)市局科信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做好成都市市场监管融合信息系统、执法系统(成都专版)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负责将省局下放的准予修复的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和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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