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档案多久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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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的档案通常一个半月左右内到地方。如果是有带队军官带队,送退役士兵回家。当时就会办理人员和档案的移交手续。如果没有军官送回,走有要机通道,省内一星期到。全国两星期可以到达。
一、查询档案首先得知道自己的档案存在部门是哪里,然后再写出申请查询档案的申请书,申请请求查阅档,直到该部门批准同意后,就可以查看档案了。
一般退伍兵的档案会存在以下五个地点:
1、根据国家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二)、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三)、级别、军衔、职务材料:
1、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2、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3、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4、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5、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四)、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五)、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1、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六)、生活待遇材料:
1、调整工资审批表;
2、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3、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4、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七)、退出现役材料:
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2、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3、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4、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1、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2、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3、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查询档案首先得知道自己的档案存在部门是哪里,然后再写出申请查询档案的申请书,申请请求查阅档,直到该部门批准同意后,就可以查看档案了。
一般退伍兵的档案会存在以下五个地点:
1、根据国家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二)、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三)、级别、军衔、职务材料:
1、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2、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3、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4、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5、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四)、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五)、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1、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六)、生活待遇材料:
1、调整工资审批表;
2、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3、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4、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七)、退出现役材料:
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2、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3、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4、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1、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2、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3、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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