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幼儿教育在世界上的明显优势
一、日本举国上下重视幼儿教育:
在日本,人们对幼儿教育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留给子女最富贵的财富不是金钱而是教育”已成为许多家长的座右铬,许多妇女一结婚就放弃工作,开始为将要降生的孩子作精心准备。她们纷纷进短期大学、母亲训练班等,学习如何实施幼儿家庭教育。社会上各个方面也都很重视培养下一代,许多工厂向幼儿园开放,设立专门的接待日。如面包工厂让幼儿参观生产面包的简单过程,并讲解简单的道理。日本土地最为紧张,但他们尽量给幼儿园盖平房,为的是把幼儿园的危险系数减到最小。
日本国内从上到下,为何如此重视幼儿教育呢?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冲击。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极为贫乏的国家,它的发展靠的是科学技术。因此十分重视教育。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关系在日本尤为密切。科学技术每前进一步,都对教育产生巨大的影响。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三个特点对幼儿教育的影响是日本重视幼儿教育的重要原因。二是受早期智力开发研究成果的推动。60年代以来,大学教授伏见猛弥的英才研究所的研究促进了人们对幼儿教育的重视。此外,日本不仅在大学和研究所加强了对幼儿进行早期智力开发的研究,而且幼儿园也普遍开展科学研究。幼儿教育的科研成果也使家长和社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早期教育的巨大作用,因而更加重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二、日本幼儿园发展速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幼儿园发展速度快是日本幼儿教育的突出特点。在60年代,3-6岁幼儿入园率为26.9%,到1976年,2-6岁的幼儿的入园率达到63. 5%,可以说是翻了一番多。到1981年,4-5岁的幼儿的入园率达到100%。日本幼儿园比英、美晚创办半个世纪,发展速度却超过了他们。为什么其入园率上升得如此之快呢?除了举国上下高度重视之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的发展既为幼儿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也对幼儿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教育内部分析,还有两个原因。其一,他们认为经过幼儿园的过渡,幼儿可顺利地从家族进入社会,较早地在集体中获得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能力。其二,他们认识到如果不较早地对幼儿进行社会教育,上学后,他们的学习能力便显著地不如受过幼儿园教育的儿童。
三、日本重视幼教师资的培养和提高:
在日本,幼儿园教师誉为人生的第一个良师益友,是重要的智力启蒙者,因此,文部省十分重视幼儿园教师的培养的和提高,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要求知识广博,专业知识丰富,在修完大学所规定的学分,经过严格的考试后,才能取得教师录用资格。目前,日本有300所大学和短期大学设有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发给委任证,证书分两级,一级证书授予普通大学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二级证书授予大学里学习两年,获得62个学分者。此外,还有临时证书,它授予报考幼儿园教养员的高中毕业生中的合格者。他们只能当助理教养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并且获得规定的学分后,经鉴定合格者可获得正式证书。据1977年统计,持五级和二级证书的教养员已占96.5%持临时证书的只占3.5%。近年来,教师队伍的水平又提高了一步,四年制大学毕业生的比例逐年增长。因为文部省增设了四年制幼教师资培训课程,并充实了教育内容。
为了集人才于幼儿教育领域,日本大幅度地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志愿任教的学生实行奖励制度。幼儿园教师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其工资比一般国家的公务员高出20%左右。所以报考幼儿教育专业的人很多,有可能选手选拔到更优秀的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四、日本重视幼儿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日本文部省注意协调幼儿园、家庭、社会三者对儿童实施的教育。他们在提高父母的教养水平上狠下功夫,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学校教育,即从中学起就为女生开设家政课程,短期大学开设家政系等。二是作为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一环来培训父母,例如开办“母亲班”、“双亲班”等。学习班分两种,一种是以幼儿的父母为对象的学习班,另一种是以即将做父母的人为对象的学习班。他们学习内容大致是幼儿心理学、生理卫生、家庭教育等。文部省每年定期编印有关家庭教育的资料,发至各都、道、府、县,向年轻夫妇提供教育幼儿的信息以及传授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这类教育通过函授、巡回恳谈、电视广播等三种方式进行,国家予以经费补助。日本还重视开展家庭教育的综合性研究。除了与家庭配合外,还与社会积极配合。根据<<儿童福利法>>在全国都、道、府、县或指定的城市设立“儿童指导所”,专门指导儿童健康和教育等工作。此外,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许多儿童公园、游戏场、儿童之家、儿童馆等设施,专供儿童游戏和学习。电视、广播、书刊、报纸等都有幼儿教育的领地。
五、日本重视立法,实施科学管理:
重视幼儿教育立法,以法律为依据,是日本幼儿教育迅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重要原因。日本涉及幼儿保教方面的立法很多,如<<宪法>>、<<教育基本法>>、<<学校基本法>>、<<教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法>>等。这些法规既保护了幼儿及其受教育的各种权益,又使幼儿园、保育所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