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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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扶持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 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5000-10000 元创业扶持补 助。 (二)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 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税收优惠: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业税(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可以扣减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加和个人所得税。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 过 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 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期限不超过 2 年、贷款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 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五)信用担保贷款扶持:设立青年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省 财政每年投入 2000 万元,建立信用担保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 提供 30-300 万元信用担保。 (六)创业场地扶持:整合提升已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新 建一批青年创业园,扶持一批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 为主的青年创业孵化优先保障。对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 地方和高校,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 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物管费免缴、场地费减免等各项政 - 14 - 策。 (七)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 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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