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请好心人帮帮忙,关于房屋问题
我们是个城中村,由于最近村里盖失地农民安置房,根据村里的政策,老人有2个儿子或者2个以上的老人分有安置房,如果老人只有1个儿子的,老人是没有安置房的!我奶奶正因为有2个儿...
我们是个城中村,由于最近村里盖失地农民安置房,根据村里的政策,老人有2个儿子或者2个以上的老人分有安置房,如果老人只有1个儿子的,老人是没有安置房的!我奶奶正因为有2个儿子,所以有安置房!我爸爸是老大,我们一家是商品粮,村里没有户口!我爸的弟弟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家村里就分安置房!现在问题是根据村里政策正因为有我爸我奶奶才有安置房,要没有我爸的话我奶奶就没有安置房,村里的政策一个儿子的老人没有安置房资格,老人户口跟随儿子!有2个儿子的老人有安置房资格!村里规定一户只能占一户的分配原则!我村好多家都是老人有3个儿子,2个农民,1个户口转出去的商品粮户口,那么现在就是2个农民自家有自家的户,老人也有户,那个每户的商品粮儿子就分得了老人这一户,那2个儿子因为自家都有户,每个户只能占有一个户的资格!假如那2个农民的儿子争老人的户,即使老人吧自己的户给他2个儿子一人分一半村委会也不承认,因为一户半就不可能分配,没户只能得到自家的一户!现在我家出现的问题是我爸的亲弟弟自家有户口,正是因为有我爸,我奶奶才有户,他们家有户了,按照村里规定每户只能得到一户的房屋补偿原则,这个户理所应当是我们家的,但是我爸的弟弟现在就跟村里说我奶奶的安置房有他们家一半,说我家和他家一人一半,但是这个一人一半的话,我们家只有半户,不成立,所以就给销户了,他们家有一户半,村里只能给他们分配一户,因为半户就不成立!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我们村有7户我们这样的情况,人家都是有户的占自己的户,没户的占老人的户!老人假如2个农村户口的儿子和一个户口在外的儿子,人家都是自己有户了,老人的着一户肯定给没户的那个儿子,有7家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存在争抢的问题,!唯独我家就我爸那弟弟现在就是混着问村里要他们家的一半,要说理的话根据分配原则,正因为有我爸。我奶奶才有户,要是我奶奶只有他一个儿子,我奶奶根本就没户!这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很明白的问题![我奶奶现在已经去世了,当时根据遗愿就是户给我爸,老人分的钱全归人家老二所有,但是没有东西证明]。还有个问题是当年因为我爸是老大,所以当时分家的时候是我爸负责我爷爷,老二负责我奶奶,这里负责是安葬老人,家里的分担指出如果一个老人去世,剩下一位老人2个儿子共同抚养!现在他给村里那些人说我妈是分给我的,我妈的户应该归我所有!老人本来就每户,正因为有我爸,老人的户才成立,要只有他一个儿子老人就没有户,况且是每户只能占安置房的一户,他的说法根本不成立!但是我爸就让村委会主持公道{其实村里每个人都清楚的是他家在哪里胡说八道,说的根本不可能成立],村委会的人说我不可能为了你把你的弟弟惹了,我爸说你按你的分配原则办事,他又说你们家的家事我管不了,我不能管!他们心知肚明是我家的,但是不愿意给我家说话,他们害怕给我家说话了就把老二家惹了,因为还要征老二家的地,在这说下我爷爷奶奶的地包括我奶奶的户头全是在我爸的名下,我家也有地,现在是我们家有理,但是村里不主持公道,不说公道话,害怕吧老二惹了老二的地不好征了!我问了个法院的熟人他说我奶奶的这个户根本不算是遗产{遗产的话有他家一半我们承认}这个不算遗产,要是我们家不要了的话,村委会就会取消我奶奶这一户的资格!他家也得不到!法院那个熟人说现在法院不受理这种案子!那请个位好心人帮忙现在怎么办?能去法院打官司解决吗?{老二那种人是农村的那种不清事理的人,在利益面前从来不会顾及什么手足情,谁都不忍,而且从来不讲理} 麻烦好心人出个主意,这事已经困扰我们家2年了,现在逼不得已了请问这个事情法院真的不管吗?哪里能给出个公道?谢谢好心人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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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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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的内容较多,大概浏览了一下。主要观点是因你奶奶有你父亲和你叔叔两个儿子,所以才会有安置房分配,但你们家是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也就是说在老家已无户籍,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你奶奶尽孝心你父亲履行了其义务,可你奶奶去世后,你父亲未享有安置房的利益,对此法院应否立案受理。要厘清此事,需从以下几个法律关系逐层分析。首先,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不能以继承或得到父母财产的多寡作为尽义务的前提,也就是此事第一个需要说明的法律关系;其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及财产流转关系,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法律禁止性的情形,身份关系如婚姻、收养,财产关系如借贷、房屋租赁,如果不属此范围内的纠纷则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畴;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非农村户口是不能享有农村村民应享有的权利的,即便是农村户口但非同一集体域内的,亦不能享有其他集体范围内的权利;其四、我国土地的形式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国家因建设需要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需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土地补偿金,其中包括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严格意义上讲,除前第一项外,其余是不直接分配给村民个人的,但目前各地还是全额分配给了村民个人,因此,该款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密不可分的,具有身份依存性,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是不能享有的;其五、农村经济组织依法施行村民自治,因此村里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应该是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只要结果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有效,从本例来看,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没有此情形,应该遵循;其六、你奶奶及你叔叔依据方案获得了安置房和一定的补偿费,虽然因你父亲在内因而符合了分配安置房的权利,但这一方案从现实来看有其不完善之处,否则就不会有你今天之问,我们不能因此确认你父亲就当然具备享有农村村民身份及其为依据应享有的权利,通俗说,安置房及土地补偿款你父亲是无权享有的,从这一点来讲,法院不受理是对的;第七、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你奶奶去世之后,其遗产,肯定的说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所分配的钱物,属于你奶奶的部分属于遗产范围,应由你父亲和你叔叔共同继承,因此,权利的体现应于此处反映出来,而不应计较于有二子才有安置房分配,那么,财产继承属于法院受案范畴。这里还需说明一点,即你父亲因不是农村居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他不能具有所有权,只能以换算成金钱的方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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