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表示:“本公司销售某型号耳机,每批价格40元,如需订购,请与我公司联系。”此时,乙公司正需一批耳机,故立即回复传真:“本公司愿订购你公司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表示:“本公司销售某型号耳机,每批价格40元,如需订购,请与我公司联系。”此时,乙公司正需一批耳机,故立即回复传真:“本公司愿订购你公司该型号耳机300副,每幅单价40元,但务必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之后,甲公司将300副耳机发往乙公司,但乙公司验货时发现这批耳机上没有装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之法院。
问题:乙公司是否违约?理由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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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不违约。在乙公司的回复中对耳机的要求增加了,是为对标的物改变,是实质性的变更,此时,乙公司的回复构成一个新要约。而甲公司按照原要约给乙公司发货,并未对乙公司的新要约做出承诺,此时合同并未成立。乙公司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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