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如何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一人财产作为唯一的经营基础,并且由个人对经营活动完全自负盈亏的,无论是分配利润还是负担债务均由个人来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且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但是,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投资资金的,或者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给家庭成员消费的,则产生的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如果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废止)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明传【2018】71号)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金人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