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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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花样繁多、手段翻新,且有跨区域、网络化等趋势。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案件,靠民事法官有限的权力,很难达到受害人期待的民事救济效果。 尤其是在对嫌疑人有关款物财产的查扣、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行能力比民事法官更胜一筹。警察的介入,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查扣财产,远比民事 诉讼 来得直接快速。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一般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的工作水平较高。因此,符合受理、 立案 、起诉标准的集资诈骗案件一般是报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案情审查结束确立立案再报与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 公诉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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