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哪里制定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制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工资、社保、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3、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全部采用书面形式; 4、用人单位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5、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不得通过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手段签订; 6、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8、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