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景观灯光、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下同)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差消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闷灶整治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四)拟定城市维护费(道路部分除外)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实施景观灯光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在人行道上设置报刊亭、早餐车等非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虚罩知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九)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十)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教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4-08-28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