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稽查局
(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系统的税务稽查业务。
(二)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查处偷税、逃税、抗税大案要案。
(四)负责福建省地方税收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的工作,直接受理查处举报涉税案件。
(五)研究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聘任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兼职稽查员。
(七)制发和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证件。
(八)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接征收分局
(一)依照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征税。
(二)负责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和费金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管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调查纳税户的经营与纳税情况,帮助和指导纳税户和代扣代缴户规范财务管理,办理好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业务。
(五)负责分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本分局各科室及其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负责分局的税收计划、税收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以及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票证装备分局
(一)负责编报全省地税系统基建、装备中长期规划和基建、装备、票证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基建、装备、票证管理pan>
(三)负责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立项工作,提出全省地税系统基建、票证、车船、服装等专项经费分配的建议,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会同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基建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车船、服装等装备的购置、分配和管理。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地税发票、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的工本费核算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准印厂、防伪品供应厂家的资格审查、日常管理、检查和年检工作。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的印制、框架制作、发售;负责发票监制章的刻制、调拨、缴销及使用保管情况等管理工作。
(十)负责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的购进、调拨、保管、发售等工作以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一)负责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印制、验收、发放和发票工本费结算等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收科研所
(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全省地税工作的中心,负责税收理论和中长期税收政策调研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开展税收理论和中长期税收政策及其完善的目标、方向和模式的研究。
(三)根据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和省局领导的部署,开展重点课题研究。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税收科研工作。评比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负责选送优秀科研成果参加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工作。
(五)参与有关学术团体开展的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负责与系统外学术团体的联系工作。
(六)参与省税务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福建税务》、《工作参考》、《研究报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研究国外及港澳台的税制和税收理论,及时反映国外税收动态,开展税收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翻译、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税收信息资料。
(九)组建和管理税收科研资料室。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中心
(一)负责做好全省地方税收信息化的技术支持。
(二)负责起草重要技术方案,协助信息技术处审定各地工作规划和技术报告。
(三)负责分管业务课题开发,审核课题方案。
(四)负责处理、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五)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六)负责省局计算机中心机房的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省局计算机网络运行管理,并做好与总局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中心经费收支的预算管理,认真核定收支。
(九)负责采集、处理和管理重要税收信息、社会经济信息和计算机系统技术资料,与有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和对外信息交换。
(十)参与技术和应用的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