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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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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