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改名字的手续如下: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持居民户口薄申请办理。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
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申请表,以及居民户口薄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改名字的申请条件:
1、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2、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3、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改名字的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个人户籍名字更改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集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以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