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乔某男20岁某黑社会集团首要分子被害人:阮某女18岁某剧团化妆师乔某认为段某某是其杀父仇人,一直伺机复仇。08年4月1日,乔某约段某某晚上12点到某地青石桥上决斗... 被告人:乔某 男 20岁 某黑社会集团首要分子
被害人:阮某 女 18岁 某剧团化妆师
乔某认为段某某是其杀父仇人,一直伺机复仇。08年4月1日,乔某约段某某晚上12点到某地青石桥上决斗,段某某答应。段某某私生女阮某,同时也是乔某女友,阮某不忍心看到男友与生父决斗,劝乔某放弃复仇,但乔不肯。无奈之下,阮某一方面告知段某某此约取消,另一方面则假扮成段某某的模样去赴约。结果,乔某与假扮成段某某的阮某决斗,阮某被乔某当场杀害。乔某得知自己杀死女友之后追悔莫及。
对乔某误杀女友的行为,存在四种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既遂),意外事件。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请着重分析主观方面和客体。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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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收藏人
推荐于2017-09-25 · 知道合伙人软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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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从事软件研发6年,现任中创深圳研发中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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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百度网友38285d6
2012-06-10 · 超过2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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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乔大侠表示无比的敬仰,对阮女侠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沉痛的惋惜!
主观方位面乔意图杀段,复仇,以乔的身手和功力取段的性命易如反掌,这点应该无异议吧,因此乔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剥夺他人生命,并追求结果的发生。可以明确为直接故意。
那观客方面呢,是未遂还是即遂或是意外事件?我们继续往下分析,阮某代父赴约,在乔出手之时(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乔并不知道对象是阮,而坚定的认为他就是段,而杀之,此情形为刑法中的具体对象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或具体符合说,乔实施了杀人行为,并致人死亡(侵犯的法益),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主要考点为∶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及相关情形的处理。
追问
谢谢~
但是为什么具体符合说认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但是客观上的打击错误就影响行为的定性那?这一点一直让我和难理解=。=
而且如果仅仅实说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是不希望结果发生的那也太蠢了,难道主观上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希望错误的发生并且对这种情况追求或者放任么=。=
追答
刚开始我也被这几个错误搞得焦头烂额,但只要掌握几个知识点就明白了。你只要再深入一些就不会混乱了。
首先,认识错误分为∶具体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这个是以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是不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是,为具体错误。否,为抽象错误。
接下来,不论具体还是抽象认识错误分别有三种情形:对象、打击和因果关系错误。
还有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标准有两种,分别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好吧,我又话痨了。以上这些你应该都懂的。
你是对具体符合说的的处理不理解吧,先以乔的例子来说,乔在杀阮之前,已将阮认定为是仇人段。在乔得手的那一刻,乔的意识里,他所杀的就是段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具体符合说认为,尽管客观上对象是错的,但对乔而言,他所杀的"那个人",就是他要杀和想杀的"那个人",法益重合在"那个人"身上,因此,认定为故意即遂。这个你不要太深究,记着是这么回事就行。刑法所认定的犯罪构成是∶有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在结果产生的那一刻,就认定为犯罪构成。不用考虑行为人在犯罪后的心态如何,那怕事后才后悔,认为那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也不会影响定罪。俗话说了后悔莫及。
打击错误就更容易理解了,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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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长春
高粉答主

2012-06-10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知道顶级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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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阮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的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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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姆3316
2018-06-1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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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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