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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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例如鳃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契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屠宰税,该改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屠宰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实际上已经停止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
  农业税,该改税种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原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特产税,该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类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依据为《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shanhezhiqiu
2012-06-10 · TA获得超过292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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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商周:贡赋制度
分封的诸侯必须定期朝见天子,交纳贡赋 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2、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
  ①含义:“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数量多少和好坏征收赋税。“初税亩”是指无论公私田,按实有数量 收税
②实质:承认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③影响: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变
 
3、秦汉:编户制度
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②影响:a、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
    b、编户齐民赋税沉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

 4、隋唐:租庸调制
 ①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②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③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④内容: a、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做“ 租(田租) ”
    b、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 调 ”
    c、不去服役,可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⑤作用:
   a、保证了农民生产时间,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b、政府的赋税有了保证,府兵制巩固,国家富强起来
 
5、唐中后期:两税法---780年 杨炎
  ①原因:
   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b、为解决 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③内容:
   a、每户按 资产 交纳户税,按 田亩 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b、一年分 夏季 和 秋季 两次纳税
  ④作用: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改变了一直以来以 人丁 为主的赋役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
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 政府收入 ,相对减轻了 农民负担
   d、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④局限: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
   b、 地主 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 农民 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⑤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 人丁 为主逐渐过渡到以 土地财产 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
①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 免疫钱 ,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 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 清查土地 ,按 土地 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作用: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增加了 政府财政收入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①背景:
   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目的:为了缓和 阶级矛盾 ,增加 政府收入 ,挽救统治危机
  ③内容: a、赋、役合并,征收银两,分摊在田亩上
    b、按田亩 和人 丁 的多少收税
  ④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 农民负担 ,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松弛
   b、赋役征银:适应 商品 经济发展,有利农业商品化和 资本主义萌芽 发展

 8、清:摊 丁 入 亩 ,征收 地丁 银
  ①措施:
   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标准,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 丁 税平均摊入 田 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②影响: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 放松 ,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 人口 增长和 工商工业(资本主义萌芽) 发展有重要意义
③影响:a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b废除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杜绝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
c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d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9.我国赋税制度演变趋势
①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直至取消人头税(两税法)
② 征税形式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一条鞭法)
③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两税法)
④ 征税对象由征收实物为主到征收货币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⑤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代役(以“庸”为标志)
⑥商品税逐渐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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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许人123
2012-06-10 · TA获得超过65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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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

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

编户齐民制(西汉始)

租调制(北魏始)

租镛调制(唐始)

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

方田均税法(北宋)

一条鞭法(明)

摊丁入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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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格勃
2012-06-10 · TA获得超过548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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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大明律》户律户役门有赋役不均、隐蔽差役、丁夫差遣不平等条,田宅门有欺隐田粮等条,都是为保证国家赋役制度而设立的。在《问刑条例》中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式,称"折色"。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力役者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盐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食盐的商人征收盐课,向食盐消费者收取户口盐钞。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四年行中盐例,万历四十五年实行商专卖法。明政府对茶也继续实行专卖。明代的茶法比唐宋严密,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就是官府通过征收、储备大量的茶以用于与西北边民换取马匹等;商茶,就是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银钱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或茶仓买茶,这是民制、官储或官管、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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